你是否喜歡在午休的時候聽音樂或打游戲,并且不喜歡戴耳機,為此影響同事休息也不當回事,還覺得無傷大雅,如果你也是這樣,那么可要注意了,或許你已經違反了公司員工條例, 可能會被公司警告處分,嚴重的或將面臨解雇的風險,事情是這樣的...
王小石(化名)喜歡在午休的時候聽音樂、打游戲,經多人提醒后仍不改正,公司先后7次依《員工工作規則》給予王小石警告處分后,王小石仍未意識到自身的問題,每次公司提出警告后都向公司提交《異議申請書》,該《異議申請書》的主要內容為:午休時間玩手機,并非工作時間,午休時間我有自由活動的權利,公司針對午休時間玩手機有聲音給予警告處分限制并侵犯了我的人身自由權;公司對此忍無可忍,最終解雇了王小石,為此王小石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155729.7元(經濟補償年限10.5年×近一年月平均收入7415.7元×2),仲裁委不支持,王小石先后向法院提出2次訴訟,最終法院認定公司合法解除與王小石的勞動關系!(真實案例,來源:勞動法庫)
法院給出的理由是:友善是作為公民的基本道德規范,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王小石在辦公場所不顧他人感受,肆意放縱自身喜好,在公司以多次警告提醒其行為已干擾他人的情況下,仍未作出任何改變。勞動者雖然享有休息的權利,但理應以不影響其他人員為前提,在午休期間選擇合理的方式休息是尊重其他勞動者的應有之義,王小石通過打游戲、觀看視頻、外放音樂等方式在辦公場所制造各種聲音,應屬于其在工作場所喧嘩的一種方式,亦非合理解決問題的途徑。
《員工工作規則》中亦明確規定,在工作場所內喧嘩給予警告處分;在一個年度內得到一次警告后,再次違反紀律的,給予嚴重警告;一個年度內警告累計三次、嚴重警告累計兩次又再次違紀的給予解雇處分。雙方對《員工工作規則》的真實性無異議,公司據此解除與王小石的勞動關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一審法院認定公司合法解除與王小石的勞動關系,二審維持原判...
對此,小編覺得聽音樂、打游戲本身沒有錯,午休時間也有自己的休息習慣,不管是聽音樂、還是打游戲都是自己的自由,但是影響他人休息是一種沒有修養的行為,不懂得尊重他人的行為,如果你也喜歡在公司聽音樂、打游戲那么請你戴上耳機、以免打擾他人,如果你平時有聽音樂、打游戲的習慣,在公共場合請記得戴上耳機,因為尊重他人是公民的基本修養和素質,對此你贊同嗎?
喜歡聽音樂,請戴上音樂耳機...
喜歡打游戲,請戴上游戲耳機...